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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扬州盛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徐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永兵,扬州盛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兵,系扬州市维扬泉山机械铸造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孙兴斌,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盛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任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堂震、范丽丽,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永兵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盛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双商初字第0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永兵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永兵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永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34元依法减半收取2767元,由上诉人徐永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晗审 判 员  秦集成代理审判员  袁海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席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