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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苗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苗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赵某,住盐山县。本院受理原告苗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苗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