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苗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苗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赵某,住盐山县。本院受理原告苗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苗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