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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行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xx诉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立字第2号起诉人李xx,住齐齐哈尔市。本院收到李xx的起诉状,起诉人李xx诉称,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起诉人上访过程中行为违法,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齐劳字(2005)第44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起诉人劳动教养一年。而实际上对起诉人劳动教养了一年零四个月,起诉人对此不服,以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齐劳字(2005)第44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因此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耿鸿雁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