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国富与陈嗣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富,陈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富,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被执行人:陈嗣明,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申请执行人冯国富申请执行陈嗣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4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相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