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红民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民,常晓磊,王新新,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964号原告:陈红民,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常晓磊,男,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新新,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学军,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民诉被告常晓磊、王新新、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红民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被告常晓磊所有的豫KQ66**号轿车一辆扣押至本院,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常晓磊所有的豫KQ66**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至本院,扣押期二年,扣押期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需续行扣押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印一次,复试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李 欢审 判 员 冯文献人民陪审员 侯一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应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