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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秦玲与郑三林、全世林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玲,郑三林,全世林,郑三元,郑元谊,全鸿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58-4号申请执行人秦玲,农民。被执行人郑三林,农民。被执行人全世林(郑三林之妻),农民。被执行人郑三元,农民。被执行人郑元谊(郑三林之子),农民。被执行人全鸿霖(郑元谊之妻),农民。秦玲与郑三林、全世林、郑三元、郑元谊、全鸿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玲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三林、全世林、郑三元、郑元谊、全鸿霖已执行15540元,下余179405.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三林、全世林、郑三元、郑元谊、全鸿霖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