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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车纯平与张学柱、李国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车纯平。被执行人:张学柱。被执行人:李国莉。申请执行人车纯平与被执行人张学柱、李国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学柱、李国莉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室房屋(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归车纯平所有;两被执行人应自该房屋抵押权涤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对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室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处房产设有抵押,且先后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在抵押权和查封措施涤除前,暂不具备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代理审判员  李咏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