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邹金山与杨宜山、万亨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山,杨宜山,万亨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邹金山。被执行人杨宜山。被执行人万亨望。申请执行人邹金山与被执行人杨宜山、万亨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了(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12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邹金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412000.0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