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文娟与王晓东、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娟,王晓东,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郭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朱文娟。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澄,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东。被告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颖。原告朱文娟与被告王晓东、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泉公司)、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娟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被告王晓东,被告湖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娟诉称,王晓东因经营需要向朱文娟借款1000万元,并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3月27日止),借款利息按年息15%计算(如到期不还或违约,利息按双倍计算),而湖泉公司为王晓东的上述借款行为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上盖章确认,郭颖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阴市司马街12号的房产为王晓东的上述借款行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朱文娟于2013年9月27日即汇给王晓东1000万元,王晓东在收到借款后向朱文娟出具了收条。借款后王晓东一直未能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朱文娟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王晓东向朱文娟偿还借款本金830万元及至2014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50万元、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的借款利息;2、王晓东承担朱文娟因追偿债务所支付的律师费30万元;3、湖泉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朱文娟就上述第1、2项债权及诉讼费用有权以郭颖提供抵押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06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朱文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王晓东向朱文娟偿还借款本金83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至2014年12月27日止50万元、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0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王晓东、湖泉公司辩称,借款协议是王晓东和朱文娟签订的,但是与朱文娟没有实际往来,这份借款协议无效。被告郭颖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朱文娟与王晓东、湖泉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内容如下:王晓东向朱文娟借款现金1000万元,王晓东承诺上述借款用于正当的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3月27日止;借款月利息为每月12.5万元,每月27日前支付;王晓东任一期利息支付延期或违约,则朱文娟有权加收违约期上述利息双倍的利息作为王晓东的违约金;如因王晓东违约而发生诉讼,则王晓东还应支付朱文娟诉讼标的额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王晓东以其所有的江阴市司马街12号的房地产进行抵押,并协助朱文娟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所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湖泉公司以自我资产为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湖泉公司放弃要求朱文娟优先行使抵押物担保权的抗辩。同日,朱文娟委托朱某向王晓东账户内汇入1000万元,王晓东向朱文娟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朱文娟现金1000万元整。郭颖以其所有的江阴市司马街12号房屋(建筑面积301.17平方米)抵押给朱文娟,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1000万元,该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丰支行,债权金额为1500万元。王晓东借款后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每月支付利息12.5万元,共计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王晓东于2014年11月21日归还50万元本金、12月1日归还20万元本金、12月16日归还100万元本金,共计归还本金170万元。另查明,朱文娟与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向朱文娟开具了30万元代理费的发票以上事实,有2013年9月27日借款协议、收条、中国银行客户回单、承诺书、他项权证、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证人朱某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应由债务人王晓东向债权人朱文娟清偿借款本金830万元及违约金。对王晓东提出与朱文娟没有实际往来的抗辩,虽汇款凭证上的汇款人为朱某,但朱某到庭作证,认可汇款是受朱文娟委托,且王晓东亦向朱文娟出具收到朱文娟1000万元的收条,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约定,王晓东未按约偿还借款,应承担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对朱文娟要求王晓东赔偿律师费损失30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郭颖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阴市司马街12号的房屋进行抵押,朱文娟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顺序优先受偿。湖泉公司作为王晓东借款的担保人应对王晓东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晓东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文娟借款本金830万元及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为50万元,借款本金830万元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王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文娟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30万元。三、朱文娟有权以郭颖所有的位于江阴市司马街1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抵押权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丰支行实现抵押权后的余额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湖泉公司对王晓东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晓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000元(朱文娟已预交),由王晓东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朱文娟。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