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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广通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doc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广通,董广乾,董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12号申请人董广通,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董广乾,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董绪莲,女,194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董广通、董广乾、董绪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广通、董广乾、董绪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董有成名下,座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河北院上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20000027**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7080226号】,由甲方董广通继承,归甲方董广通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