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迁行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贵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迁行不字第1号起诉人张贵。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张贵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迁西县公安局赔偿起诉人2002年10月10日被错拘两亲属共30天误工损失及其他相应损失;依法追究迁西县公安局仿照受害人魏某名字伪造传唤证、迁西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作证、唐山市法制科作证,追究警察侵权责任及领导责任,及警察用电棍乱捅陈某致使其突发心脏病的住院费;依法追究迁西县公安局2008年3月2日王某等5名警察将起诉人在唐山火车站售票厅排队购票时打成第一腰节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至今未依法赔偿的责任。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请要求迁西县公安局赔偿错拘起诉人两亲属30天的损失及造成陈某突发心脏病产生的住院费,起诉人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仿造魏某名字伪造传唤证、迁西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作证、唐山市法制科作证,追究警察侵犯责任及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起诉人要求迁西县公安局2008年3月2日对其造成的轻伤害进行赔偿,就此赔偿事项迁西县公安局已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赔偿意见书,赔偿起诉人207188.11元,起诉人同意上述赔偿数额,且已支领全部赔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此项诉请请求,起诉人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潮审 判 员  唐保军人民陪审员  路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