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国平与XX忠、刘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平,XX忠,刘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平,1964年5月3初生,巴彦县巴彦镇太平委三组。被执行人XX忠,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刘晓娟,住巴彦县巴彦镇恒瑞花园小区。本院依法受理的宋国平申请执行XX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XX忠、刘晓娟“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国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