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魏华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魏华,女,1970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乐智,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歌,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超,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华以更换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魏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学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