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妮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妮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东线东华胜路口。法定代表人:周静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伯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龚妮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妮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