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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闻县人民法院与李东霞盗窃罪财产刑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人民法院,李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东霞,女,1983年3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徐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第3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东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交给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处罚金2000元,并缴交本案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东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210985915000XXXXXX号有存款2025.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210985915000XXXXXX号上的存款202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林 养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振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