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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冠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吕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冠华专利事务所,吕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53号原告深圳冠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号楼3304(仅限办公)。投资人诸兰芬。委托代理人黄忠辉,住址福建省建瓯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项子龙,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吕诗,住址湖南省辰溪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1年5月19日。二、工作岗位:专利绘图员及专利案件电子申请员。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四、赔偿损失:原告主张正常情况下被告按照业务量可以获得代理费10%的提成,但被告在职期间私自承接专利申请业务并获得代理费15525元。原告提交了有被告签名的《关于私自接案的陈述》、关于公司被投诉的邮件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案中,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职期间存在私自承接业务行为,根据原告主张的提成比例,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代理费损失13972.50元(15525×90%)。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46575元中的过高部分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金150000元,但其提交的询问通知书仅表明工商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询问,此外原告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字(2014)第1633号。七、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15000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6575元。八、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九、原告诉讼请求:与上述仲裁请求一致。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深圳冠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赔偿经济损失13972.5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冠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