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韩占生与陈延鑫、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占生,陈延鑫,陈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保字第21-1-1号申请人韩占生,男,汉族。被申请人陈延鑫,男,汉族。被申请人陈红军,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利民保字第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利津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丙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