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莆兰与杜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莆兰,杜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34号原告徐莆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杜凡,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170号奥林雅苑10号楼。原告徐莆兰与被告杜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莆兰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莆兰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莆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华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