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先惠与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惠,王雪梅,黄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惠,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黄皖生,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雪梅、黄皖生银行帐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