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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长慧与濮立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慧,濮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75-2号原告李长慧,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濮立娜,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了(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7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名下房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