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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XX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5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汽车驾驶员。2002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0094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009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