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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桂诉被告陈玉友、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桂,陈玉友,焦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孙志桂,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陈玉友,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焦虹,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桂诉被告陈玉友、焦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志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孙志桂负担。审判长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