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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梁尚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梁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被执行人梁尚超。本院在执行李雪梅申请执行梁尚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二查”发现被执行人梁尚超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尚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4410元人民币,现案件全部款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