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梁尚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梁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被执行人梁尚超。本院在执行李雪梅申请执行梁尚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二查”发现被执行人梁尚超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尚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4410元人民币,现案件全部款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