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兴志。被告:李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兴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发现被告私下信仰传播邪教。2012年12月22日,婚生女孩孙玉菲的出生也未唤醒被告对家庭、生活的热爱,反而在孩子出生六个月时离家出走,至今仍未回家。原被告的分居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经她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在邹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12年12月22日,原被告婚生女孩孙玉菲,现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被告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原告陈述及庭审查证认定的,已收存、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双方虽因家庭事务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信仰、传播邪教并离家出走满两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且相互矛盾,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振建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吴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之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