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新衣村一组,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镇安县永乐镇西环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