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973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蓉平,蓬安县司法局河舒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