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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973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蓉平,蓬安县司法局河舒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