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力与李金松、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力,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李金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力,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刘天君。委托代理人:钟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姚坤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松,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海滨。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梅聪颖。上诉人陈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李金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力以不愿负担过高诉讼成本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力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91元,由上诉人陈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