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民一申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成昕与陕西建设技术学院、西安建华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昕,陕西建设技术学院,西安建华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一申字第00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昕,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玉虎,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成昕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建设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红缪东坊**号。法定代表人:王政伟,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吕金城,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建华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丈八北路575号旭景碧泽园3幢1单元3层10303室。法定代表人:王宝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旭升,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琰,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成昕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技术学院、西安建华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小凤代理审判员 胡晓晖代理审判员 贺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杨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