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民初字第05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卿秋芸与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秋芸,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5247号原告卿秋芸,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幢18层1-7#,组织机构代码30491875-0。法定代表人刘华格。本院在审理原告卿秋芸与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向原告卿秋芸寄送了开庭传票,传唤本案原告卿秋芸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2时30分到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卿秋芸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卿秋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卿秋芸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