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霆宇与深圳市兴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霆宇,深圳市兴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张霆宇。被告深圳市兴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黎红。本院受理原告张霆宇诉被告深圳市兴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