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廉大勇与胡继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大勇,胡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廉大勇,推销员。被执行人:胡继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廉大勇与被执行人胡继梅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1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