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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齐某某某甲、齐某某某乙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齐某某某甲,齐某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赵某某,女,196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某某某甲,女,1964年某月某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齐某某某乙,男,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齐某某某甲、齐某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有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