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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锦慈与黄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慈,黄春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4号原告黄锦慈。被告黄春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慈诉被告黄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锦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已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382元,合共760元,由原告黄锦慈负担。审 判 长  李柳云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人民陪审员  林兴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