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锦慈与黄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慈,黄春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4号原告黄锦慈。被告黄春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慈诉被告黄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锦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已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382元,合共760元,由原告黄锦慈负担。审 判 长 李柳云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人民陪审员 林兴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