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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司邦得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联合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山东司邦得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袁武杰,董事长。被告天津市联合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李洪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司邦得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联合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司邦得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司邦得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司邦得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司邦得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