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5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百光与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百光,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5197号原告贾百光,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彦丽,女,1989年2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村委会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德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百光与被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百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贾百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