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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5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百光与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百光,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5197号原告贾百光,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彦丽,女,1989年2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村委会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德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百光与被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百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贾百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