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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华与张文斌、苏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某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00号原告李华。委托代理人黄清海,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斌。被告苏红卫,系张文斌之妻。原告李华诉被告张文斌、苏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向被告张文斌、苏红卫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华的委托代理人黄清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斌、苏红卫在本院确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华诉称,2013年12月8日,被告张文斌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3个月。2013年12月21日,被告张文斌又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使用一天后归还。可在期限到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因被告苏红卫和张文斌系夫妻关系,该二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都有偿还义务。经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特向某法院起诉。请求某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李华借款40000元,并自2014年3月9日始,按中国某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向原告李华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文斌、苏红卫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被告张文斌向原告李华出具承诺书和借条各一张。承诺书主要内容:“承诺人张文斌、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市某银行。因本人急需资金周转,今向李华借款30000元,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还清2万,余款1万定于叁个月准时还清,承诺人自愿将有效证件抵押……”。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到李华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保证叁个月内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款,保证缴纳违约金,按以上协议进行”。被告张文斌在承诺书和借条上均签名捺印。2013年12月21日,被告张文斌又向原告李华出具借据和收据各一张。借据主要内容:“今因家庭原因,向李华借款壹万元整(大写)10000元整(小写)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1日起2013年12月22日止……”,收据主要内容:“今收到李华借款现金(某币)10000元整(小写)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被告张文斌在借据和收据上签名捺印。被告张文斌将户口簿及结婚证交付给原告李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张文斌未还款,引起诉讼。原告李华主张前述二笔借款40000元,出借方式均为现金支付。另查明,被告张文斌、苏红卫于1991年7月29日在襄城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华提交的承诺书、借条、借据、收据、开庭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文斌向原告李华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文斌逾期不予返还损害了原告李华的合法权利,原告李华要求被告张文斌返还借款4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份债权凭证均显示借期内利息无约定,但借款逾期后的利息被告张文斌应予承担。原告李华主张借款利息起算日为2014年3月9日,均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前述二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苏红卫因而负有共同还款义务,故原告李华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某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某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斌、苏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共同返还原告李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9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某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公告费580元,合计1416元,由被告张文斌、苏红卫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某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某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某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某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李丽代理审判员张娟某陪审员胡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