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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尚桂芳与刘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桂芳,刘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8号原告尚桂芳,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平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桂芳与被告刘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退付原告尚桂芳960元。审 判 长  方智军审 判 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生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