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梅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某某,男,61岁,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暂住吉林省镇赉县,无职业。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被告人梅某某盗窃一案,由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某于2015年2月初,先后六次到镇赉县教师进修学校南侧王某某家要拆迁的空房子盗窃铁栅栏15个,销赃得款100余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追缴返还失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被告人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梅某某于2015年2月初,先后六次到镇赉县教师进修学校南侧王某某家、宋某某家要拆迁的空房子内,盗窃铁栅栏15个,销赃得款100余元。经鉴定,被盗铁栅栏价值人民币499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追缴返还失主。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梅某某的身份信息。2、物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梅某某盗窃所得铁栅栏15个被公安机关扣押。(2)返还清单。证明被告人梅某某盗窃所得铁栅栏15个已返还给被害人。3、证人证言。(1)刘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系铁军废品收购部的老板,2015年2月初,一个大约60多岁、身高170厘米左右、较瘦的男子,在铁军废品收购部分二次卖了6个窗户的铁栅栏。(2)李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与其丈夫经营长志废品收购部,2015年2月10日左右,一个60岁左右的男子,在李某某的废品收购部分三次卖了6个铁栅栏。4、被害人陈述。(1)王某某陈述。证明王某某报案称,2015年2月初,其位于进修学校道南的平房窗户上的15个铁栅栏丢失,并在防疫站东面的一家废品收购部内发现与其家铁栅栏相似的铁栅栏。(2)宋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2月初,宋某某位于进修学校道南的平房窗户上的13个铁栅栏丢失。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梅某某于2015年2月份,先后6次进入进修学校南侧要拆迁的2个空房子内,共盗窃了15个窗户的铁栅栏。销赃得款100多元。6、鉴定意见。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15个铁栅栏价值人民币499元。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李某某在12名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梅某某是到其废品收购部卖铁栅栏的男子。(2)辨认笔录。证明刘某某在12名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梅某某是到其废品收购部卖铁栅栏的男子。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被告人梅某某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控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赃物被全部追缴返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