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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景富与邢园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富,邢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富被执行人:邢园园申请执行人张景富与被执行人邢园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1445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