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诉戴皓、涂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戴皓,涂礼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负责人:林增兴,系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蓉,中江县凯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皓。被告:涂礼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诉被告戴皓、涂礼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将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