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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诉戴皓、涂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戴皓,涂礼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负责人:林增兴,系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蓉,中江县凯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皓。被告:涂礼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诉被告戴皓、涂礼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中江县龙台镇国源页岩机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将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