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邢凡坡与邢凡青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邢凡坡。委托代理人张蕾。被告邢凡青。委托代理人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凡坡与被告邢凡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凡坡在诉讼中死亡,没有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秦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