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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向春林与衡东县银烨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春林,衡东县银烨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41号申请人向春林,农民。被执行人衡东县银烨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东县石湾镇甲枣村10组。法定代表人向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向春林诉被告衡东县银烨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2015年4月2日申请人向春林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