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与雷其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雷其新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龙园路95号。法定代表人谭武英,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科,女,28岁,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政,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其新,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榃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诉被告雷其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帼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