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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与宜兴市联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宜兴市联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张焕明,宗听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5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住所无锡市五爱路79号。负责人毛建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明月、徐静,均系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联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徐舍镇藕池村。法定代表人张焕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西郊工业园(徐舍镇)。法定代表人蒋嘉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西郊工业园(徐舍镇)。法定代表人蒋加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焕明。被告宗听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与被告宜兴市联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江苏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张焕明、宗听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6730元,减半收取28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6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