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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孙桂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吕宣文。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廊安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丁宗发审判员  杨学军审判员  王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