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汉龙、韦仲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汉龙,韦仲侨,覃向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广场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海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汉龙。被告韦仲侨。被告覃向阳。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汉龙、韦仲侨、覃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夕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主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