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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珊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费信尔与邹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信尔,邹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珊商初字第15号原告:费信尔,职工。被告:邹少刚,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信尔与被告邹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信尔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费信尔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信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信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