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唐民一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与买海洋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买海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2425号原告牛书珍,女,生于1945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原告欧阳山,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原告欧阳文毅,男,生于1984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被告买海洋,男,生于1978年12月5日,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与被告买海洋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 判 长  郑 彦审 判 员  陈东华代理审判员  常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