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与买海洋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买海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2425号原告牛书珍,女,生于1945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原告欧阳山,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原告欧阳文毅,男,生于1984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被告买海洋,男,生于1978年12月5日,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与被告买海洋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书珍、欧阳山、欧阳文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 判 长 郑 彦审 判 员 陈东华代理审判员 常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