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腾飞五千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邱奕龙、肖承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腾飞五千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邱奕龙,肖承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751号原告龙岩市腾飞五千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苏溪莲花新村2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刘春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健雄,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奕龙,成年,居民。被告肖承英,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腾飞五千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奕龙、肖承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