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枣阳执字第0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嘉隆公司申请余安华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嘉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余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206-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嘉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被执行人余安华。本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鄂枣阳证字第11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鄂枣阳执字第0020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余安华从嘉隆公司分期购买的车牌号为鄂F2M0**(主车)、鄂FHW**(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余安华与嘉隆公司达成车辆抵偿协议,嘉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鄂枣阳执字第0020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余安华从嘉隆公司分期购买的车牌号为鄂F**(主车)、鄂F(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育林 来自